《禁止化学武器特定化学物质的制造、进出口进出口管理法施行令》[总统令第15598号(根据行政程序法施行对关税法施行令的修改)1997年部分修正案。12. 3

《禁止化学武器特定化学物质的制造、进出口进出口管理法施行令》[总统令第15598号(根据行政程序法施行对关税法施行令的修改)1997年部分修正案。12. 3
dsadmin 2025-07-29 17:12 点击 28

第1条(目的) 本法令旨在规定《禁止化学武器特定化学物质的制造、进出口管理法》授权的事项及其实施所需的事项。

 

第2条(单一有机化学品)

(1) 《禁止化学武器特定化学物质的制造、进出口等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“法”)第2条第6项中,“总统令规定的由碳化合物组成的所有化合物”是指除以下物质外的有机化学物质:

1. 碳氢化合物

2. 爆炸物

3. 碳氧化物

4、碳的硫化物

5. 金属碳酸盐

6. 其他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物质

(2) 通商产业部长官认为必要时,可以根据第1项的规定公布有机化学物质的商品名称和化学指标信息登记号。

 

第3条(化学武器公约政策委员会的职能)化学武器公约政策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根据本法第4条第2项的规定,应审议下列事项:

1.与国内执行《关于禁止、生产、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公约》(以下简称“公约”)有关的重大政策事项

2.国际视察实施相关重大事项的协商协调

3. 关于向国际组织报告国内统计数据的主要事项

4. 外务大臣认为必要的事项,例如签订国际视察设施的设施协议

 

第4条(理事会的组成)

(1) 理事会成员不得超过20人,包括一名主席。(2) 委员长应为外交部所属一级以上公务员中外交部长提名的人员,成员应为下列人员:

1. 财经部、外交部、内政部、国防部、教育部、农林部、产业通商部、环境部、卫生福利部、劳动部、科技部各一人,由相关机构负责人提名。

2. 由国防大臣或通商产业大臣推荐并由外务大臣任命的、对公约或化学物质有知识和经验的人。

3. 外务大臣从对公约或化学物质有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中任命的人员

(3) 根据第2项第2项或第3项的规定任命的委员的任期为两年,可以连任。(四)为处理理事会事务,理事会内设秘书一人,秘书由主席从外交部官员中任命。(5) 秘书应根据主席的命令处理理事会的事务。

 

第5条(理事会的运作)

(1) 理事会会议在主席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名以上委员要求时由主席召集。(2) 会议开幕时须出席委员过半数出席,决议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。(3) 在预算范围内,可以向出席理事会的成员支付津贴。但是,如果作为公职人员的成员与其管辖的工作直接相关,则不适用。(4) 除本令规定的外,外务大臣应确定有关理事会运作的必要事项。

 

第6条(制造许可证)

(1) 根据本法第5条第1项的规定,希望获得第1类化学物质的制造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证的人,应在申请表中将通商产业省条例规定的文件附上通商产业大臣。(2) 通商产业部长可以根据第1款的规定,以已批准制造的总数量和根据第11条第2项的规定批准制造的总数量每年不超过1吨的范围内,授权制造或更改申请。

1. 制造目的必须是用于研究、医疗或制药目的。

2. 每个反应器的容积小于 100 升,超过 5 升的反应器的容积之和为 500 升或以下,并且由非连续运行的制造设施(以下简称“单一小规模设施”)制造。

 

第7条(特定化学物质的进出口许可证)

(1) 根据本法第11条第1项规定,特定化学物质的出口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证的程序和标准,对通商产业部长官根据《对外贸易法》第21条第2项的规定公告的事项,准用。(2) 根据本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,希望获得第1类化学物质的进口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证的人,必须在申请表中将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文件附上通商产业大臣。

 

第8条(第1类化学物质的交付或交付通知) 获得第1类化学物质进出口许可证的人,根据本法第11条第2款或本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,希望报告该物质的交付或取得情况时,应将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文件附上许可机构负责人。

 

第9条(制造数量等的通知)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规定的特定化学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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